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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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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逾千万,男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获刑十年罚金20万

一名家住广州市的浙江籍男子,通过注册代办公司,让他人为自己或自己为他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2014年11月,便冒用黄某、曹某的身份证件,通过注册代办公司,在江西省宜春市工商局注册了宜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黄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经营范围为矿产品、五金、电子产品、服饰鞋帽、纺织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批发。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并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陈某雇请了兼职会计谢某为公司做会计工作。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先以票面金额的3%至4.3%的手续费,让他人从丹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兰考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被告在宜春注册的公司,然后按票面金额的4.8%至5%收取手续费,再通过宜春注册的这家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绐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吉安某矿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每次发票交易过程是:双方先谈好开票价格、品名、金额、税款等,谈好后被告人陈某将在宜春注册的这家公司的银行账户U盾邮寄给对方虚假转账以伪造资金流,然后对方将手续费转至陈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最后陈某让会计开具发票并将发票邮寄给对方。

被告人陈某在宜春注册的这家公司接受了他人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0份,票面金额共计52606492.65元,税款共计8943104.35元,价税合计61549597元,并全部已认证抵扣;这家公司开具给他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62份,发票金额共计61257202.71元,税款合计10414137.74元,价税合计71671340.4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主动退缴3380000元违法所得。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逮捕,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陈某未到案。2018年9月14日17时50分许,昆明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的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某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合计10414137.7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逮捕,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而未到案,经过三个多月才被公安机关在昆明市抓获。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征得其同意暂缓时间而未及时赶回,仍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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