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犯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抓?电话咨询律师,快速获取解决建议! 15651725913@qq.com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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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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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取保实例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间,娄某以虚假设立的广州XX工贸有限公司名义从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收取开票费的方法,为广州XX机电有线公司等共计488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99份,总计税额人民币136.9万余元。期间,娄某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税额计116.9万余元,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一审法院认为,娄某虚假设立广州XX工贸有限公司,并以其名义谋取非法利益,采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法,抵扣应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16万元,且在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判处娄某无期徒刑。

判决后,娄某不服,遂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娄某未从事过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其犯罪行为不能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故不能将娄某使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116万元进项增值税款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其对国家造成的真正损失是娄某为他人虚开并被他人用于抵扣应缴税款的虚假销项增值税款部分,共计4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二审法院由此改判娄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取保候审决定书
  
 白公经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王某,性别:女,,住址:江苏南京市白下区,单位及职业:省略。
  我局正在侦查南京白下区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因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3月2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X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零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是关键的依据,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开税款的数额;二是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三是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时,对于行为人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和行为人及其家属向国家退赔的款项,应从实际被非法抵扣的税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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