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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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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在刑法中,对数罪的适用情形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犯罪行为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为数罪。那么,适用与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分别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适用数罪并罚的21种情形
1、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其任务的,以叛逃罪和间谍罪并罚。
2、犯罪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和前面实施的罪并罚。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并罚。(牵连犯)
4、犯交通肇事罪后又积极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并罚。
5、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以具体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牵连犯)
6、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牵连犯)
7、走私犯罪中直接造成公务人员伤害死亡的,以走私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罚。
8、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又使用假币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牵连犯)。
9、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保险诈骗罪和其他犯罪并罚。(牵连犯) 。
10、骗取出口退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11、绑架过程中强奸妇女的,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并罚。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过程中或其后,又有非法拘禁、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其他犯罪并罚。
1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并罚。
14、抢劫毒品等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等罪并罚。
15、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以抢劫罪和其他犯罪并罚。
16、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并罚。
17、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故意破坏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并罚。
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犯罪并罚。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的,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其他犯罪并罚。
20、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又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以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并罚。
2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并罚。
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2、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
3、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4、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将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是指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的行为,就是盗窃罪与强奸罪在刑法规定上的结合。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结合犯问题,目前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
5、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状态。如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
6、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但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部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 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除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对其他牵连犯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8、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规定了许多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中几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均构成一罪,而依具体行为或者对象确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是选择性罪名。
本文主要介绍了适用与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分别有哪些的内容,综上所述,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21种,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8种。对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如果网友们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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