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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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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刑法关于假释的法律条款

假释是对有悔改意识、改造良好的服刑人员进行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我国的新刑法对假释的条件、适用对象、假释考验期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服刑人员提出的书面假释申请,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并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同时还应依法办理假释手续。本文整理了2020年新刑法关于假释的法律条款,请大家阅读。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项、第()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 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附:如何正确区分假释与缓刑

  假释是我们国家在执行刑罚的时候中赦免罪刑的一种制度。因为我国是主张教育与惩罚并处的机制,如果犯人在监狱里面表现良好,办事积极,没有到处惹是生非。那么经过考核之后,就有可能被提前释放出来,重新回归社会。只不过在在一段时间之内要受到社会的监督。只有监督期满了之后,就可以取消社会的监督,完全恢复正常人一般的生活了。所以,我们经常会看见,某些人被判刑之后,进去监狱里面待上几年之后,但是刑期还没有届满就被放出来了。例如,某人被判了8年的刑罚,可是最后只在监狱待了6年左右就被放出来了。这就是假释制度。

  很多人都分不清假释和缓刑两者的区别。可以这样说,假释是和缓刑差不多的,也是需要社会的监督。只不过前者是已经进去监狱里面待了一段时间了,而且这段时间和他们的刑期是比较接近或者至少过了一半才有机会被假释出来。而缓刑是至始至终都没有在监狱里面待过,直接判刑之后就被释放出来回归我们的大社会了。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新刑法关于假释的法律条款的内容介绍,同时还教大家如何正确区分假释与缓刑的制度罪犯申请和办理假释都必须依法进行,假释和缓刑都是赦免罪犯的罪刑,赦免后也都需要社会的监督,但一个是罪犯已经进监狱服了刑,一个则是罪犯未曾进监狱呆过。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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