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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型:
一、为他人虚开
1、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即所谓的“开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
2、公司在购货环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不向客户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要发票,造成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增多,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而进行虚开。
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虚开。
4、行为人在受票方的指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虚开,而由受票方为出票方解决进项抵扣发票。
5、行为人为增加公司营业额与受票方进行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对开”;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将应开具给出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给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单位)。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为人在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从第三人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直接向出票方虚开,而是通过第三人的介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4、为他人虚开类型中的第4、5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兼有为他人虚开、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两种行为。
5、行为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开具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第三人(客户)。
6、在第5项的情况下,行为人无少缴税的故意,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如数交给出票方,即代开代缴。
三、介绍他人虚开
1、为牟取非法利益,纯粹的、游离双方的职业化中介人,在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间的实施介绍行为。
2、出于情面或江湖义气受出票方或受票方的指使而实施介绍行为。
四、为自己虚开
1、为他人虚开中为掩盖虚开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注册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
2、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从他人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
以上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四种虚开行为方式中,“为自己虚开”是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与其它三种虚开行为方式之间无关联;“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有密切联系,依存于对方的行为而存在;“介绍他人虚开”只存在于“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之中。可以看出,“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三种行为方式的实施必须依存于他人的虚开行为方式。这四种情型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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