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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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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税务工作人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对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一般说来,税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为单位和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了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法律规定,对有些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核准可以由所在地的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小规模企业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但不包括如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将应税劳务、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皆不得为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代开的手续上,小规模企业的销售业务如需要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持已开出给购货方的发票报销联,简要注明专用发票必要的项目资料,如纳税人登记号、商品名称或劳务名称等,然后到主管税务所凭以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所审核无误后开给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税务所应收回小规模企业开给购买方的发票报销联,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查联上,并建立辅助登记。对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的确认,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规定的原则进行。确认后,应编制准予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名单,下发有关税务所。各所属税务所应严格按照县(市)税务机关所列名单,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在上述环节中,如税务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一般纳税人代增值税发票
非以营利为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商品交易额,如实代开,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宜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即可。因为其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独立使用原则,虽然为他人代开,但所开为“实”,并非为“虚”。
另一种意见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刑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的“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如达到定罪标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他人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成为不构成本罪的理由,其代开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后果是一样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使其适用税率为17%,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如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无疑从国家那儿赚取了商品交易额13%的税款。对上述行为有关司法解释也是如此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此类行为如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因此,为他人如实代开的行为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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